Search

【最新裁判時報-109台上1116判決-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,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,...

  • Share this:

【最新裁判時報-109台上1116判決-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,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,是否應沒收?】

✅爭點: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,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,是否仍應為沒收宣告?

✅關鍵字:#放棄求償、#和解、#犯罪所得

⭕️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26日作成109台上1116判決,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,有所闡釋,整理、摘要如下:

一、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之條件及目的:

由於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果,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,基於利得沒收本質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,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,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,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,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: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」,以不法利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,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,此亦能避免被告一方面遭國家剝奪不法利得,另一方面須償還被害人而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結果。

二、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,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,仍應沒收或追徵:

倘利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,縱被害人放棄求償,法院仍應為沒收之宣告,藉以避免修法前不法利得既不發還被害人,亦未經法院宣告沒收,而使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不法利得之不合理現象。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,惟實際上並未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,自仍應就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,始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本旨。

三、本案情形:

原判決已說明:上訴人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所示各次重利,合計為32萬5,000元,然稽諸其與陳永仁和解之協議內容,係將如其附表二所示之油品作價257萬元,而以其中200萬元抵銷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與利息,再由上訴人給付57萬元予陳永仁,此有其等簽立之和解書在卷可憑,是以上訴人實際上仍保有上開犯罪所得之重利即32萬5,000元,且未扣案,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等旨甚詳(見原判決第19頁第16至24行)。核其此部分之論斷,於法尚無違誤。

📌裁判全文:

https://law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09%2c%e5%8f%b0%e4%b8%8a%2c1116%2c20200326%2c1

📌更多刑法總則沒收文章:

https://roxincriminallaw.pixnet.net/blog/category/3683872

📌本篇部落格文章:

https://roxincriminallaw.pixnet.net/blog/post/330155268-%E3%80%90%E6%9C%80%E6%96%B0%E8%A3%81%E5%88%A4%E6%99%82%E5%A0%B1%EF%BC%8D109%E5%8F%B0%E4%B8%8A1116%E5%88%A4%E6%B1%BA%EF%BC%8D%E8%A2%AB%E5%AE%B3%E4%BA%BA%E6%94%BE


Tags:

About author
駱克的《實務必考熱區-刑法總則》《實務必考熱區-刑法分則》在3月15日問世了(灑花花)!醜媳婦總要見公婆的啦!本書問世前,學稔大人有跟駱克討論過要不要用個臉書。知道這兩本書獲得很多讀者青睞,感到超級開心的,決定用個臉書提供售後服務! 駱克會整理最近閱讀的學說、實務見解,讓大家隨時掌握學說、實務的新脈動。 駱克將臉書定位為閱讀心得的整理,兼作將來書本改版時的素材,臉書上的見解內容只做簡明的摘要,詳細內容將在書裏面說明!此外,原則上不回答提問喔,還請大家見諒。
駱克會將最近閱讀的學說、實務見解摘要發表在粉專,讓大家隨時掌握最新脈動。
View all posts